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津价费[2002]185号)
各有关委、办、局及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及市物价局《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津价费字(1994)第12号)规定,按照每三年换发一次收费许可证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或经批准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及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中部分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
二、换证条件
(一)凡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合格的收费单位及2002年4月15日前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没有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管理规定的,子以办理换证手续。
(二)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合格后出现价格违纪行为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后,再履行换证手续。
(三)未按规定接受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履行换证手续。
(四)列入《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其收费单位没有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和价格管理规定的,予以办理换证手续。
三、工作分工
(一)市物价局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津机构及外埠驻津单位;市有关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机构改革后实行垂直领导单位的换证工作。
(二)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的换证工作。
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分工进行,切实做到责权明确。
四、时间安排
全市换证工作自2002年4月22日开始,至2002年6月15日结束。
五、有关规定
(一)按照
国家计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此次换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收费许可证为“一正一副”。发放方式实行一点一证:由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领取。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