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
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6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由公安部制定颁布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家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使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加强新时期消防工作的又一部重要消防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实施
《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安全工作抓紧抓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的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十分薄弱,导致火灾事故频频发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规定》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各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新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使消防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推动消防工作步入法制化、社会化的轨道,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内容方面,
《规定》汲取多年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涵盖了单位消防安全的各个方面,对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定期防火检查和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建立等作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为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