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外经贸计财[2002]32号)
各地、州、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级各外贸、工贸企业: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2001年、2002年继续对出口上规模、有增量、效益好的各类出口企业及有关部门给予出口奖励。现将《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企业扎实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的任务。
附件: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
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外经贸企业和各级政府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完成出口任务,有效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确保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云南省外贸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全省各类出口企业及为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积极做好协调服务的各地、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二章 受奖励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出口规模(海关统计数):省级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省级生产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600万美元以上(含600万美元);地县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地县生产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出口规模必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边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三资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
第五条 当年年度出口规模超过三年平均数(含当年在内);当年获权、当年出口的企业除外。
第六条 当年实际出口数较上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