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
具体减免项目,由各供电局、区县(自治县、市)电力公司分别报市电力公司、市水电产业集团审核后,再分别报财政部驻渝专员办、市财政局审批。并由市财政局会同财政部驻渝专员办、市地税局发文公布。
第六条 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农网还贷资金收取后在销售收入中单独核算,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集中和解缴:
(一)市电力公司于每月15日前向财政部驻渝专员办申报上月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情况,由财政部驻渝专员办按规定比例开具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分金库。
(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制定,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代征农网还贷资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部门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按规定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分金库。
缴入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暂时分别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0101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及第800102项“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
第八条 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年征收额的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
第九条 农网还贷资金的使用,分别由市电力公司和市水电产业集团编制预算。市电力公司编制的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市水电产业集团编制的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农网还贷资金的拨付。每月底,市电力公司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并将资金拨入农业银行设立的农网还贷资金专户;市水电产业集团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入库进度办理拨款,将资金拨入在农业银行设立的农网还贷资金专户。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暂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0101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支出”和第800102项“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