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2001年起对电力用户按每度电0.02元标准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由电力经营企业并入电价一并收取,其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农网改造还贷。为了做好我市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编制的《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农网还贷资金的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对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农网还贷资金部分,市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征收。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供电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收取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随意减免。各区县(自治县、市)电力公司2001年度已向电力最终用户征收了农网还贷资金而未缴入市级国库的,由市地税局在2002年补征入库。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农网改造还贷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我市农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
第三条 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0.02元标准,并入电价向电力用户收取。
第四条 农网还贷资金由市电力公司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电量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网还贷资金。
第五条 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