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檀圩至陆屋二级公路水泥
混凝土路面大修工程的银行贷款纳入收费还贷问题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2]187号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灵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将檀大公路檀圩至陆屋路段大修纳入收费还贷项目的请示》(灵政报[2001]57号)悉。为促进我区高等级公路建设,确保我区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灵山县檀大公路檀圩至陆屋路段大修工程的银行贷款纳入檀圩至陆屋青坪二级公路、丰塘至檀圩二级公路收费还贷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檀圩至陆屋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修工程的银行贷款纳入檀圩至陆屋青坪二级公路、丰塘至檀圩二级公路收费还贷项目,通过现有的檀圩、陆屋、白本收费站点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偿还大修工程的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