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农区大面积使用化肥、农药以及畜禽养殖业的废弃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的破坏生态良性循环,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对区内重点流域及其支流的水环境状况、水质污染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瑞清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区范围内展开,采取自查、检查组实地抽查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上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印发执法检查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执法主管部门及各盟市作出具体部署。第一,各地要在盟行署、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所辖地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普遍自查;第二,各地的自查工作要在6月上旬前进行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重点以本方案第二部分规定的内容为主,要真正反映出本地区贯彻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查报告经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汇总,于6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在各盟市自查的同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为下一步抽查作准备。
第二阶段,6月下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7月至8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抽查采取听取盟行署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的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案卷、个别走访等形式,了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各地都要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组重点抽查后,认真总结执法检查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9月份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将执法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一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将进行跟踪监督。
五、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