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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广西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广西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5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广西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2002年广西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第二次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3月22日召开的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2002年纠风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八次党代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重点,突出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力度,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为维护全区的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跨越、营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服务。
  一、2002年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以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重点,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逐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推行范围,到2002年底,全区70%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现行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中要有50%的金额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数量、采购药品品种和金额,并积极探索开展一次性医用材料、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改进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全面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开招标程序、办法和结果,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不使用中标药品、违反药品招标采购价格政策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虚假药品广告、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药品销售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销售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建立门诊和住院费用查询制度,逐步实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社会不合理医药费用减下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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