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宁计价[2002]216号 2002年4月17日)
西宁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城管字(2002)25号收悉。鉴于近两年,由于劳务、油料等价格的上涨,原西宁市物价局和西宁市财政局批准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中有关垃圾清运、处理的收费标准,已不能有效地保证目前垃圾处理中的各项开支需求;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改革要求,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促进城市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西宁实际情况,经反复调查、论证、审核,并请示市政府和省计委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标准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凡在我市城区内居住的常住和暂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每户每月收取垃圾处理费6元(其中的3元用于家属楼院和居委会组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的费用)。
2.凡实行了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营业面积在201平方米以上的沿街各类经营网点等,均按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40元;各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10元。
3.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临街各类经营性网点,均按营业面积收取:
(1)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营业网点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非营业面积除外):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按1.20元收取;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按0.80元收取;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60元收取。
(2)营业面积在51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各类营业网点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非营业面积除外):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按1.10元收取;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按0.70元收取;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50元收取。
(3)营业面积在10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各类营业网点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非营业面积除外):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按1.00元收取;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按0.60元收取;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40元收取。
4、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安排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4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