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2]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业经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重大决策基本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民主化、科学化决策机制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业政策、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决策事项、适用重大决策程序,应由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主要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