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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彭水段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
彭水段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渝府[2002]54号)


彭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彭水段收费还贷的立项请示》(彭水府文(2001)64号)收悉。
  市政府转请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彭水段全长467公里,预算总投资42452万元,其中国家投资和地方自筹26452万元,项目业主筹集贷款16000万元。该路段是“8小时重庆”公路建设的组成部分,建成后不但可以解决沿线群众的交通问题,而且对进一步促进渝东南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彭水段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条件,同意其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条 关于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项,待该路段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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