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驻马店火车站续收过秤费的批复
(豫计价管函[2002]77号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驻马店市物价局,郑州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我局驻马店车站电子轨道衡和地磅收费价格的函》(郑价办函[2002]5号),驻马店市计委《关于驻马店火车站电子轨道衡和地磅继续收取过磅费的请求》(驻计价工[200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驻马店火车站通途货物运输中心自筹资金修建的电子轨道衡和地磅检斤收费文件已期满。鉴于电子轨道衡和地磅投资尚未收回,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投资收益,同意驻马店火车站对确需过秤的货物仍按原标准每吨0.80元收取检斤费,未过秤的货物不得收取过秤费。到达的散堆装货物,发站已过秤的,到达站不得重复过秤,发站未过秤的,到达站确需检斤的,经收货人同意并签订协议方可过秤,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过秤费。对使用地磅过秤的,整车货物每吨2元,零担货物每百公斤0.40元。允许车站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适当下浮过秤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