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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陇南地区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陇南地区土地和住房
建设收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检[2002]105号 2002年4月16日)


陇南地区物价处:
  你处《关于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陇地价[2002]18号)收悉。其中所请示问题,我局甘价检[2001]139号文已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理解问题解释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608号)给予了明确答复,现重申如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应当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政策调整后,收费单位不按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收费的,属于乱收费行为,应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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