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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

  2.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4.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5.已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不予确认产权的。
  (三)属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需致函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测,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函复领导小组办公室,消防检测合格的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同时还需致函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质量鉴定,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函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质量合格的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区测绘部门进行查丈,由区测绘部门将查丈结果函复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经审查合格,予以确认产权、办理有关手续的,由领导小组出具确认产权意见书。
  三、规划与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局受理中心收文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合格、予以确认产权的意见书及有关材料一并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相关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分局受理中心收文;
  (二)受理中心将文转地政监察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处罚后转征地拆迁部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
  (四)征地后转地政部门测算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转产权部门办理初始登记。
  1.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1)《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3)依照《规定》第五条补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4)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5)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②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初始登记公告。
  3.经公告无异议的,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书。
  属于违法私房未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核发的房地产证书上予以注明。
  (六)规费:罚款、地价款、有关登记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办理产权证时统一缴纳。
  四、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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