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
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
(深府办[2002]41号)
现将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本工作程序。本工作程序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工作程序执行;执行过程中需修改或调整本工作程序的,必须报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一、受理
(一)受理主体:区政府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受理小组、组织消防验收小组、组织建筑质量验收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审核小组。
(二)受理时间:自2002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止。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受理违法私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原村民身份证明书;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户籍证明书;
(4)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书;
(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1999年3月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时间证明。
2.受理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表;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1999年3月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时间证明;
(3)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受理部门应按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受理顺序分别登记、造册。
二、审查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报人资格及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致函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
1.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