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越中学学杂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2]189号)
东丽区物价局:
你局《转报<新越中学关于提高学杂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津丽价发(2002)8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字(1996)第13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高中学杂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学校为学生统一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新越中学到你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