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价市[2002]1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药品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确定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经研究决定,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太平大药房为市物价局指定的第一批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二、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定期报送制度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3日前报送本单位全部经营品种的价格数据,鉴于目前我市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刚刚起步,药品品种录入量较大,5月份上报品种可采取录入多少品种上报多少品种,7月份须上报本单位全部经营的品种。
三、加强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