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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查费收取标准:普通门诊诊查费分别为1元/人次、0.80元/人次和0.50元/人次。
  三、二、一级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5元/人次,主任医师6元/人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著名专家为10元/人次。
  门诊挂号费收取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元/人次、0.70元/人次和0.30元/人次。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逐步提高,但收费标准提高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属于自治区保健对象范围的人员,门诊就诊后其就诊费可由医院记帐处理。
  (八)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切实做到从病人、病情出发,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努力做到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又要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负担重问题。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依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单提成、拿回扣、滥检查、开大处方、分解医疗项目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违规违法人员,对比较典型的安全要向社会曝光。
  卫生、药监、物价、纠风、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医药卫生方面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新疆实际出发,调整、增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治区药品目录》和《自治区诊疗项目目录》
  (九)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管、计划(物价)、经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疾病谱、用药习惯等,在今年上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新疆实际的调整、增补药品品种和诊疗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十)从实际需要出发,要认真做好研究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支付比例的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
  (十一)各地要认真落实新政发(2000)84号和新劳社医字(2001)167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完善和落实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等办法。进一步理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体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备药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和使用率不低于80%,以满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正常治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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