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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

  对中标药品和医疗器械、用品,其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按规范要求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因素影响,药品购销合同都要明确采购药品的数量。
  (三)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在开标、评标实施前应主动邀请纠风、计委(物价)、卫生、工商、药监、经贸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否则,视为无效。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用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录(包括试剂);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
  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使药品降价后产生的差价扣除医疗机构的合理费用以后,剩余差额按70%让利于患者,30%由招标的医疗机构支配。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都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中,要有50%的金额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或集中议价采购。为了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有效进行,降低招标成本,今后县级医疗机构不再单独进行药品招标采购,而参加地、州、市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医疗机构是招标主体,既可以单独或联合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招标。应以联合招标为主。
  (四)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个体诊所只能根据开设的专科设置药柜,药柜只限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其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范围和品种由自治区卫生部门、药监部门研究确定。
  二、加强医德医风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管理
  (五)政府定价药品,由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六)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药品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药品经销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如实记帐,禁止开具虚假发票。销售药品要明码标价。
  (七)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应区别不同情况,从新疆实际出发,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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