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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制度三项改革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02]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积极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深入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解决好全区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负担重的社会热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从源头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
  (一)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切实保证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支持符合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而进行的新产品、新剂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的作用,鼓励利用我区优势资源研制开发中药、民族药新产品,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不准生产。药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技术,加强管理,按达标要求组织生产。药品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CSP),通过GSP认证,确保药品质量。
  (二)加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力度,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精神,扩大招标单位的范围和药品范围,并且药品招标必须按药品大类招标,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中进行,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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