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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02]31号 2002年4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老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0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800元的,补齐到800元。
    (二)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
    (三)1994年1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8元。
    (四)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0元。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60%的,盟市可根据养老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在不超过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60%的范围内,自主决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保障水平。
    (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比照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中央补助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测算下拨,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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