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
关于停止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401号 2002年4月16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1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