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必须购买我市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不得购买和经营私宰肉品。否则,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应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购肉登记”制度,购买肉品应当向肉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单价、市场名称、档位编号的肉品销售凭据。销售凭据与采购登记册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5)加强肉品运载车辆管理。
运载肉品应当使用顶部安装悬挂轨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肉品运载专用车辆。
从事肉品运输服务的公司应当具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运输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运输肉品的工具及容器在使用前后应当清洗消毒,凭动物防疫监督的机构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载。
肉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肉品的,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6)严格执行肉品准入和复检制度。
在市区的定点屠宰厂(场)以外屠宰的肉品。对符合下述条件的:一是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肉品;二是运输肉品的车辆和方式应当符合本意见第2点第(4)小点的有关规定;三是应当持有定点屠宰完税凭证;四是必须经汕头市、区动物防疫机构复检,换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对复检不合格的或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市、区有关职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调整屠宰税费的收取和分配
1、屠宰税:每头生猪征收8元,由屠宰厂(场)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分局征收。
2、增值税:对采取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省粤府(1999)54号文确定的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24元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摊并分别征收,即在批发环节的生猪增值税每头定额为3元,由负责屠宰的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每头21元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
3、屠宰加工费:由市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后,经物价局核定标准后,由定点屠宰厂(场)征收。
4、市场管理费:由工商部门按每头生猪在批发环节征收1.5元,零售环节按有关规定收取。
5、屠宰后检疫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每头生猪征收3.5元,检疫费分配由市和区的防疫部门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