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的各项要求,应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系统,便于污水的排放、处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④交通便利,有利于生猪及其肉品的销售流通,便于对村民自养生猪的收购或代理屠宰加工服务。
⑤要有满足其生产要求规模的建筑,具备通风、采光、透气的有关要求,要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
⑥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熟练屠宰技工。
⑦符合动物防疫法规要求,便于防疫检疫,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
(3)申办程序。
①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向各区经贸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市经贸局,然后由市政府牵头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农业、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进行审定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实施。
②屠宰点确定后,由各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
③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竣工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我市各有关部门要求的,由市经贸局发给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④定点屠宰厂(场)取得经营资格后,向所申报区的工商、农业、卫生、税务等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4)屠宰方式。屠宰加工方式由各定点屠宰厂(场)根据实际确定,可采取机械化、半机械化或手工屠宰加工方式,但要确保肉品质量和卫生。
2、肉品销售环节。
(1)批零环节。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实行划定区域对口供应的做法,在市区范围内放开经营,按照市场规则实行自由、公平的竞争。肉品经营者或消费者或生猪饲养者可以自主选择市区任何一家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定点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或强制屠宰,并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项目和超出标准收费;肉品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委托他人或其他代办服务公司(以下称受托方)代理生猪采购、送宰、账目结算等事务。有关代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
(2)取消猪下水统收制度。各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再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统一收购猪下水。猪下水与猪边、上杂一起编号,配对出厂。需要批量收购猪下水的企业,可与经销者议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