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凡受聘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其组织关系或档案在何处,允许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已在国家各部委、各省区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承认其任职资格。
8、凡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等荣誉或奖励以及进入“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正常评审对待。
二、建立和完善乡土人才选拔标准和考核办法,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审和晋升制度,对农村涌现出的“田秀才”、“土专家”、“能工巧匠”,可评审认定农民高级技术职称。
三、对博士后经历者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直接授予正高或副高(含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研究生可直接授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外省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门人才(主要指博士、硕士生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自治区重点工程急需的人才),可不受单位增人计划的限制,由用人部门先引进,然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放开用人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
六、应工作需要,志愿到自治区三、四类地区县乡服务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上浮动1-2档职务工资,工作满三年后固定;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必须在三、四类地区服务满三年以上;可不迁户口,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三年内可不转工资、行政关系,原单位可保留编制三年。
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五大”毕业生和取得自治区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教育待遇证书的人员,在(或到)乡镇和三、四类地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照新人职字[1991]256号文件确定初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军队转业干部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在安置地区专业不能对口的,可以根据其他地区及单位的需要和本人意愿,由自治区军转部门协调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不属新疆接收安置范围,确系自治区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的,本人愿意到新疆安置的,可经自治区军转部门优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