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2]53号 苏财综[2002]54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取消音像制品管理收费的函》(苏文市[2002]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第341号令《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现将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取消音像制品发行(按进销差税后l—3%)、零售(按营业额1%)、出租(按营业额2%)、放映(按营业额3%)管理费。
二、取消审片费10元/盘(盒)。
三、凡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文化部门支付工本手续费50元/证(含每两年一次审核登记手续费)。
四、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1]191号、苏财综[2001]16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