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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办材料的审查办法

  (四)根据本报告,申办企业能表明该注册产品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无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申办企业在提交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时,应提供以下形式之一的考核报告或认证证书:
  (一)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章并在有效期之内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原件),考核的产品范围应覆盖申办的注册产品;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0287或(GB/T19002和YY/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的产品范围应覆盖申办的注册产品;
  (三)实施产品安全认证的企业所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的产品范围应覆盖申办的注册产品;
  (四)提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原件),报告应合格。
  第十九条 申办企业申请产品准产或换证注册时,应提交该注册产品原试产或准产注册证书及认可表复印件。换证产品应与原注册产品(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同,如有不同,应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无菌医疗器具及其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要求的无菌医疗器具洁净室(区)环境监测报告(试产、准产、换证注册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办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时,应对申办材料(列出申办材料的清单)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交自我保证声明,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由申办企业填报的表格及编写的各申办材料均须按A4规格纸张打印,打印务必清楚、整洁;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复印件)尺寸提供。
  申办企业提供的每份申办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办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装订)。
  第二十三条 申办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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