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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酒泉地区土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酒泉地区土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价服务[2002]115号 2002年4月23日)


酒泉地区物价处:
  你处《关于土地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酒地价检字[2002]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管理费征收对象问题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第二条已明确了征地管理费的征收对象。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函复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计价费[1997]225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房地[1998]15号转发)中进一步明确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职工购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
  三、关于地籍测绘费、权属调查费收费范围问题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原甘肃省土地管理局、甘肃省测绘局、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土发字[1990]025号)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范围作了规定。但当时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还没有实施,大多数职工(除少数拥有私房外)均是租住的公有住房。办法中没有涉及对职工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商品房带来的个人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问题,只规定了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收费。因此为了落实房改政策,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减轻职工购房负担,除城镇居民私房以外在国家和省上新的规定没有出台前,职工购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商品房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时不得对职工个人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时才收取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因属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问题。职工购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用地均属划拨土地,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时不缴纳土地出证金。只有在职工购房以后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才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64号),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职工购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时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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