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要打破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的界限,统筹规划中专学校的布局结构,重组中专教育资源。
(四)中专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调整,要防止中专教育资源流失,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将学校层层下放,或改做它用。
(五)按照自治区产业政策,对适应自治区支柱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中专学校,要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三、改革和调整方案
(一)对现有中专学校采取“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方式进行布局结构调整,要以重点学校为龙头,将科类相似、地域相近的中专学校实行合并办学;办学层次已不适应部门对人才培养层次要求的中专学校,视条件可转制为培训机构;办学规模小、条件差、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学校,应作适当撤并。
(二)凡自治区部门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仍由部门管理。自治区部门要通过调整,将所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资源重组,原则上一个部门组建一所规模大、效益高、有特色的中专学校。鼓励部门之间进行联合办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达到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三)盟市要对所属的中专学校连同划归盟市的中专学校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集中力量建设1-3所面向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的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集工、农、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中专学校,改变盟市中专学校数量多、规模小、效益低的状况。
(四)在盟市设置的各类艺术、体育分校和分班,原则上不再举办。如确有需要,且具备办学条件,办学方向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过重组合并需独立设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办学。
四、组织实施
(一)全区中专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由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计委、财政厅、人事厅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中专学校布局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中专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解决调整中出现的问题。
(二)按照调整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教育、财政、计划、人事、编办、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负责学校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和学校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确保交接工作有序、规范、顺利地进行。
(三)调整后的学校,原由自治区财政和计委分别投入的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费仍按原定标准核拨,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