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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医事业的决定

  (六)扩大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政府间双边及多边的交流与合作的主导作用,提高交流与合作的层次。鼓励中医机构与国外境外中医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五、加强农村中医工作,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一)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到2010年,全市要有10个县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县级中医院的建设,充分发挥县级中医院在农村中医工作中的指导作用。要继续开展农村示范中医院建设工作,带动农村地区中医事业的发展。
  (三)扎实推进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的中医工作,做好适宜农村的中医医疗技术推广工作,抓好农村中医药人员的培训。
  六、完善发展中医的优惠政策,为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卫生事业经费支出增长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内部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重要逐年提高。在定项或定额补助中,要给予中医机构倾斜政策。
  (二)认真落实《重庆市中医条例》中关于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的政策。市财政继续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并结合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医专款,重点支持市级中医机构房屋设施、重点专科、人才培养、中医科研以及区县农村中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根据财力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以推进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对中医事业的多渠道投入机制。计划、民宗委等部门在安排社会发展、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资金时,中医事业要占有一定比例,并力争逐年有所增长;科技部门在安排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资金时,中医中药科研项目要占有一定比重;扶贫部门要将贫困地区中医院建设纳入信贷扶贫资金支持范围。要制定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金投入中医项目的优惠政策,开辟中医事业新的投入渠道。
  (四)在卫生改革和库区移民中,要对中医机构实行倾斜政策。对中医诊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要充分考虑到中医的特点,实行有利于中医发展的价格措施;对库区中医机构的迁建,城建、规划、移民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适当优惠。
  (五)认真落实中医机构的政策待遇。在医疗保险改革中,符合条件的中医机构应列入定点医疗单位,并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在中医机构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研项目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同行评审的原则,并在指标分配、评审标准等方面适当从优;药监部门要结合中医的特点,对中医机构的制剂室建设和中药医院制剂的研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努力为中药医院制剂研制和报批创造条件。
  七、切实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我市中医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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