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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人事考试采用数码照相和实行信息卡报名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人事
考试采用数码照相和实行信息卡报名收费的批复
(豫财综[2002]28号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对人事考试报考人员采用数码照相和实行信息卡报名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人考[200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为严肃考风考纪,防止考生利用照片进行作弊,提高考试工作的管理水平,同意你厅在组织人事考试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和实行信息卡采集信息,每人次收取工本费15元(其中:各市考试中心留13元,上交省人事考试中心2元)。
  二、人事部门组织人事考试报名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专项用于信息采集及数码照相系统软件开发、照相及微机等设备购置、证表印制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为方便交费人到代收银行网点交款,在人事部门下增加“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项目,并按规则编制项目代码。
  五、各级人事考试组织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三年,2005年5月1日试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由省计委、财政厅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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