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创建申请,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认定。
四、“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的标准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支持、重视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1.政府领导重视执法监察工作,把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2.党政领导没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3.主要领导经常过问执法工作并及时解决有关疑难问题。
4.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的人和事,不袒护、不说情,支持依法办案。
5.执法机构、队伍编制落实,执法必需的经费、交通等保障条件落实。
(二)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基础扎实,执法水平较高
1.执法机构、队伍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划分清楚,能够相互协调、高效地开展工作。
2.执法人员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秉公执法。
3.执法监察工作管理规范,巡查、举报、信息员、办案、错案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健全,并能够落实。
4.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完善,经常、规范地开展巡查工作,较好地发挥预防违法作用。
5.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
(三)国土资源执法形势稳定,有较好的执法工作社会基础
1.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广泛深入,群众受教育面达90%以上。
2.社会成员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形成全社会支持执法的社会氛围。
3.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建立了相应的联合执法制度,强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司法工作。
(四)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成效突出
1.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年度内,本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无违法管理行为。
2.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创建活动年度内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不超过10件,对当年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结案率95%以上。
3。按照市国土房管局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先进乡镇活动,普及率100%,达标率80%以上。
4.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成效明显,查处大案要案敢于碰硬,处理到位。
5.信访举报案件查结率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