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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的意见


  国土资源作为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唯一载体和基本条件,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保护。《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江泽民同志提出“要用世界上最严格的制度管理土地”,强调“要加强执法监察,对国土资源要切实做到依法利用”,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但是,目前有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于受局部和个人利益的驱动,非法用地、非法采矿现象突出,造成国土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为此,按照中央“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要求和[1998]国土(监)字第19号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在我市全面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
  一、指导思想
  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方针,通过创建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严格执法,确保违法案件明显下降,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创建活动的主体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管理辖区内国土资源的重任,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的主体。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创建活动的办事机构,切实做好创建活动有关各项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确保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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