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经贸局科技与质量科根据现场检查细则,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并于八月底前,将推荐产品汇总,按产品归口,将《珠海市优质产品申请表》和《珠海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报市指委会。
第十八条 有两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市优质和名牌产品评审的同类产品,必须由指定的同一机构进行同期检测(上年度以来有进行过市级以上检测、评价的,可以不再安排检测)。
第十九条 由市质协按《珠海市优质产品评分表》和《珠海市名牌产品评分表》打分,独家申报的产品,必须进行技术鉴定或创优鉴定,可以不进行创优鉴定的独家产品,必须有市科技局、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市指委会定于十月份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产品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授予市优质产品和市名牌产品称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优质和名牌产品每年审定一批。
第二十二条 凡经审核通过的市优质和名牌产品,由珠海市经济贸易局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可在产品包装和宣传广告上使用珠海市优质产品和珠海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指委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印制市优质和名牌产品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非市优质和名牌产品上冒用市优质和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违者依法严处。
第二十五条 对市优质产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市经济贸易局科技与质量科负责进行。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出现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消称号和收回证书、停止使用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标志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优质和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重新申报(不受计划限制),按程序审核仍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可继续保持市优质和名牌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