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成立后,取消原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塘沽区的个体出租汽车联队的设置,转由服务中心在市内六区和塘沽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环城四区的个体出租汽车分别并入市内六区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三、重组工作的安排步骤
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客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原联队主办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对该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的原则精神,共同做好联队重组和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确保按进度要求落实任务。
(一)2002年5月上旬,召开由各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出租汽车联队重组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二)自2002年5月中旬开始,市客管办组织服务中心与原出租汽车联队及主办单位研究,提出移交和善后安置工作方案,报市建委备案。
(三)2002年6月底以前,陆续完成出租汽车联队移交和安置工作。同时,取消原市客管办对各区出租汽车联队的个体出租汽车委托管理权,撤销原联队建制。
(四)自2002年7月1日开始,服务中心正式受市客管办的委托对全市个体客运出租汽车实施服务管理工作。
四、妥善处理重组过程中有关问题
(一)妥善安排原联队的管理人员。在联队重组工作过程中,服务中心主办单位要从稳定大局出发,妥善安置原出租汽车联队的管理人员。按照尊重本人意见的原则,愿意留任的,由服务中心给予适当安置,原待遇不变;不愿留任的,由原主办单位负责安置。服务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服务中心与原联队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的期限为3年,与管理人员中的正式职工签订聘任合同的期限为2年,与非正式职工签订聘任合同的期限为1年。
(二)充分兼顾各区和原联队主办单位的经济利益。联队重组后,服务中心的各区分支机构代收的税费,仍然按照原代征收范围、标准、核税方式、税款入库程序办理,由服务中心集中上缴税务主管部门,由税务主管部门按额度返还各区财政。服务中心应给予原联队主办单位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原联队综合服务费一年总收入的75%计算,分3年支付。
(三)确保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济利益不受影响。在联队重组过程中,要确保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济利益不受影响:保持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内容不变;保持原运营车辆产权不变;保持原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不变。涉及行驶证过户、运营证件变更的全部费用由服务中心承担。
因联队重组需变更机动车落户单位的,在市客管办按照有关标准严格审批加盖“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专用章后,参照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津价费[2001]16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