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要求,召集公安、公路、建设等部门对辖区主要旅游热线和风景区内道路上的事故多发段点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危险路段根据职责分工要及时进行工程改造和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改善交通环境。一时难以改造的,公安交警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设立交通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
三、抓好源头管理,组织对旅游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资格审查。
各地、市旅游局要定期组织旅游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保证旅游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良好。凡未参加2002年春运临检的旅游客车,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在行驶证上签注临检合格字样,加盖车辆检验合格章方可参加旅游客运。同时严格审查驾驶员安全驾驶资格,对2001年以来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以及交通违章已分已满12分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应坚决禁止其参加旅游客运。要分批组织旅游客车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和职业道德考试。具有准驾资格并经考试合格的方可从事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从源头上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进一步落实旅游交通安全责任制,各旅游局要与旅行社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旅行社要与所有从事旅游运输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驾驶员要写出交通安全保证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从4月20日开始至4月25日,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纸、标语、横额、宣传车、墙报、板报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要组织民警和旅游局干部深入到各旅行社、旅游点,召开旅游从业人员会议,宣传有关法规。要建立完善旅游运输和乘人员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交流安全行车经验,提高司乘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文明、安全行车的自觉性。开展安全文明红旗车和安全文明红旗驾驶员活动,营造安全文明行驶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执法检查,加强路面监控力度
各地、市、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安排警力,增大路面巡逻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旅游道路的监控管理。依法严格查处旅游车辆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疲劳驾驶、酒后驾车和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旅游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对旅游运输始发站点进行检查,制止违章车辆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