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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中小学生劳动技术实践管理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中
小学生劳动技术实践管理费的通知
(闽财综[2002]43号 2002年4月25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据了解,目前个别设区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擅自设立中小学生劳动技术实践管理费,违反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属违法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取消,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并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部门和地市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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