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中
小学生劳动技术实践管理费的通知
(闽财综[2002]43号 2002年4月25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据了解,目前个别设区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擅自设立中小学生劳动技术实践管理费,违反了《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属违法收费行为。根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取消,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并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部门和地市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