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2]57号 2002年4月26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请。经审核,两公司均不属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其新产品技术开发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税前列支,但不得再予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