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按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通风照明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简易浴室、更衣室、生活垃圾容器等职工生活设施,落实专人管理。厕所便池贴瓷砖,必须有冲洗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第十六条 工地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地面应用砼硬化,照明电线敷设应符合规范,不得任意拉线接电。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我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泥浆水、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市政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明作业。
2、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