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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境外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
考试院境外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2]199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核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境外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2)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承办的境外合作考试项目,可根据以收抵支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向考生收费应以人民币结算。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境外合作考试收费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必须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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