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
考试院境外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2]199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核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境外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2)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承办的境外合作考试项目,可根据以收抵支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向考生收费应以人民币结算。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境外合作考试收费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必须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