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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2]14号 2002年4月2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属: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闽地税政一[1998]50号和闽地税政一[1999]2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根据文中第六点提及的“营业地税务部门”,现再次对证券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各证券公司(包括下设的营业部,下同)营业税纳税地点应为该机构从事对外经营的场所,即营业地,因此,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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