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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下游北港水域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下游北港水域管理的通告
(榕政〔2002〕4号)


  为了加强闽江下游北港水域管理,规范北港洪山桥至解放大桥的船舶靠泊、锚泊及河道内采砂管理,确保河道安全畅通和防洪安全,美化两岸景观,特通告如下:
  一、加强闽江下游北港洪山桥至解放大桥水域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水域内船舶航行、停泊和运输作业实行统一管理。
  二、为保证闽江下游洪山桥至解放大桥河道水域与两岸景观协调,除经批准的旅游船舶外,沿岸禁止其他船舶靠泊、锚泊或停靠装卸作业,特殊情况确需靠泊、锚泊(含候潮船舶)的,应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停泊区内靠泊或锚泊。
  三、市交通、水利、航道、环保、城建、国土资源、公安、旅游、城管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闽江下游河道及沿岸(滩涂、沙洲)的管理保护工作,闽江下游两岸所在地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沿岸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闽江下游南、北港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采砂的通告》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闽江下游北港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包括吹砂、挖砂、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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