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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
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2]77号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监察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5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宁政发[2002]28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决定在全区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的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5月10日至8月2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5月10日至5月31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同时,自治区物价局将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平罗县、中卫县、固原县等六市县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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