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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5、建设无障碍环境
  社区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新建或改建社区住宅、公共设施、道路,主管部门、业主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要提高无障碍意识,注意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关。要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社区内其它的社会服务场所、设施,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凡拆迁涉及到残疾人住户的住房安排,尽量为他们提供生活方便,并为其进出家门建造无障碍设施。其他已安排的住宅楼,凡残疾人有需求的应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6、保障合法权益
  残疾人是困难而脆弱的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和不公正对待。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
  社区居委会在实施安全防范、民事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区治安管理工作中,要把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予以关注。要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第107号令),适时制定、实施本社区对残疾人的优惠扶持措施,同时提高社区群众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民事调解组织要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情况,听取残疾人意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调解有关纠纷,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社区卫生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要对残疾状况较重、经常留在家中的残疾人定期走访;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中,对需监护的对象,要协助其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降低肇事率,消除不安定因素。
  7、抓好培训工作
  社区残疾人工作是一项新的开创性工作。残疾人具有健全人的共性需求,更具有特殊的需求。抓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各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和志愿者助残队伍,以及残疾人家属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要有开拓和务实的精神,只要有利于解决残疾人问题,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勇于尝试,善于总结。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各有关单位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为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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