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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残联发[2002]27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局(处)、文明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意见》和《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民政部、中国残联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0]残联办字第142号《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我省社区残疾人工作,结合我省社区建设的实际,现根据《意见》精神,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提高认识,列入议程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区建设工作已在全省展开,从而对我省残疾人事业,尤其是城市残疾人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省有50多万残疾人生活在城镇社区,与健全人相比,他们仍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需要社区给予特殊扶持和帮助,更需要通过社区来实现参与社会生活。社区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开辟了新的工作领域,社区成为面向广大残疾人,为残疾人直接提供服务的层面。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意见》对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基本原则、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内容,以及如何加强领导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议事日程,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作用
  各地在建立社区建设领导或协调机构时,应吸纳同级残联作为成员,充分发挥残联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已开展社区建设试点的地方,同级残联尚未加入社区建设指导机构的,城区残联要主动介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建设工作中要听取残联的意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给予具体指导。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各自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域,兼顾特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运行,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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