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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2]202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多项优惠政策,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特急计电(2002)35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全市所有与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有关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服务组织等。
  检查时限:2000年5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
  检查时间:2002年4月28日至6月10日结束。
  二、检查的内容
  (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优惠扶持政策;
  (二)违反规定擅立收费项目收费;
  (三)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采取其他形式变相多收费;
  (五)肢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
  (六)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七)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八)其他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
  (三)天津市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1)118号);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组织实施。市物价局负责检查市属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检查辖区内的有关单位。
  五、检查中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切实保护下岗职工利益,保证改革顺利实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监督检查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认识。
  (二)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可与对外来务工收费检查结合起来,各区、县物价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握政策,研究完善和加强收费管理政策措施,建立经常性的收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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