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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
将乙肝疫苗纳入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我市儿童计划免疫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清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我市儿童计划免疫的实施意见


  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流行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对新生儿实行乙肝疫苗免疫,是控制乙肝的重要措施。为保护儿童健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339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将乙肝疫苗纳入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政府领导,加强部门协作,争取社会支持;
  (二)以预防为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持久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确保经费落实,各级财政保证儿童乙肝疫苗购置经费的及时拨付;
  (四)注重实效,切实做好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的实施和督导、考核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使我市新生儿(1周岁以内)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98%以上,控制乙肝的新发病人数,逐年降低我市乙肝发病率。
  三、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做好乙肝疫苗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儿童乙肝疫苗购置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乙肝疫苗接种收费;对乙肝疫苗和注射器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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