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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计价费[2002]565号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博州物价局:
  你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博州价非[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因此,只要符合《条例》规定,收费标准按照新价非字[1999]4号文件民办寄宿制(中小学)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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