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信贷公开,接受监督。农村信用社在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要坚持公开制度,做到贷款计划公开、贷款政策公开、评信人员公开、信用等级公开、贷款发放公开、贷款收回公开、信贷员的职责权限公开等7个公开,将信贷活动的相关事项用张贴等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当地党政的监督,防止违规贷款、人请贷款的发生。
四、开展信用村镇试点,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为了逐步提升对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第一,精心组织,常抓不懈。县联社要请县委、县政府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作为“信用工程”,纳入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作为完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一件好事、实事来抓。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民银行县支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信用村(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的实施办法,并将信用村(镇)建设情况与党政干部的政绩挂钩,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从而开创农民增加收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信用社资金良性循环,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的农村工作新局面。
第二,明确条件,搞好试点。在当地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本身无陈欠信用社贷款,并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的前提下,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按照上述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每个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1-2个信用村(组)的试点,每个县联社开展创建1-2个信用乡(镇)的试点。
第三,总结经验,引向深入。农村信用社要会同乡镇政府向信用村(组)颁发信用牌匾,县联社要会同县政府向信用村(镇)颁发信用牌匾。对信用村(镇)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及时总结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树立典型,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逐步推开信用村(镇)创建工作。
五、转变支农工作作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社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从根本上转变支农工作作风。县联社的领导干部和信贷人员要深入基层,走访农户,并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督促、指导、检查信贷支农工作,每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活动在乡村一线,及时解决信贷支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组织全辖农村信用社开展“走百村、入千户、访万民”活动。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民的优势,发扬背包下乡的优良传统,经常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及时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为他们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当好农民致富的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