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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六日

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


  东北三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已经成为支农的金融主体,支农服务取得了很大成效,并在实践中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目前,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东北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民收入水平亟待提高,这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还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突出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缺乏创新,农民“贷款难”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增加收入,向支农的深度和广度进军。要提高支农服务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为农服务的宗旨,努力增加信贷资金,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研究改进贷款方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一、大力组织信贷资金,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
  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支农信贷资金。一是通过改进服务,完善功能,努力增加存款,扩大资金来源。支农资金不足的县联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资金状况,请当地政府动员机关和社会力量,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2002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要增长10%以上。二是大力清收到期贷款和活化不良贷款,调整压缩非农资金占用,将存放商业银行的资金和到期国债资金逐步用于支农。三是继续增资扩股,增强自身资金实力。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农户入股金额;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增设投资股,吸收有一定资本并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有强烈需求的种养业大户、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入股,入大股。四是市、县联社要及时做好辖内资金余缺调剂工作,组织农村信用社用足现有资金。支农资金不足的地区,要及时申请支农再贷款。
  农村信用社组织的信贷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农贷款要有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农业贷款要增长20%以上,农业贷款增加额要占各项贷款增加额的60%以上,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要提高3-5个百分点。当年累计投放农户贷款要占累计投放农业贷款的80%以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平均要达到50-60%,农业地区要达到70%以上。另外,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农村信用社更要注意增加对农民的贷款,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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